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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0:13   浏览次数:

(经历史学院2011年1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推进历史学院的不断发展,提高院系工作为师生的服务成效和工作效率,根据学校党委《关于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合作暂行规定》、《院(直属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党务和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全院教职工必须遵守和执行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和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必须充分反映和代表我院广大师生的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条  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由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参加。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可参加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当会议议题为有关院稳定安全、干部管理、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学生工作时,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当会议议题为有关院行政管理工作时,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三条  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领导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院长认为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会议。
  1、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实施步骤和措施;
  2、审定学院的主要规章制度;
  3、审定学院经费的使用、分配办法;
  4、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调整计划,学科、课程、实验室建设计划;
  5、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
  6、审定学年研究生、本科生招生、免试推荐研究生计划,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7、审定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和合同;
  8、讨论决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9、确定重要的科研项目;
  10、院长认为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议事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经做出决议,所有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分歧或拿不准的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可暂缓做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或摸清情况后再做研究决定。讨论通过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组织实施。未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而上报的有关事项,应符合相应规定程序,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提交会议议题时,应充分考虑师生的利益和代表性,要从我院的实际出发。涉及到教职工利益方面的问题时,上会前一定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议结束后还要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六条  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时提倡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提交会议议题时,应提前准备好书面材料,以便充分论证,做出决定。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在会前应进行沟通,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会前通知与会人员时间、地点,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印发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并明确具体办理人员和办理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院党政主要领导商定临时召开或延后。
  第八条  行政副院长负责督促、检查会议执行情况,并将结果向院长、书记汇报。

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18

(经历史学院2011年1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推进历史学院的不断发展,提高院系工作为师生的服务成效和工作效率,根据学校党委《关于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分工合作暂行规定》、《院(直属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党务和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全院教职工必须遵守和执行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和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必须充分反映和代表我院广大师生的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条  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由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参加。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可参加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当会议议题为有关院稳定安全、干部管理、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学生工作时,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当会议议题为有关院行政管理工作时,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三条  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领导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院长认为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会议。
  1、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实施步骤和措施;
  2、审定学院的主要规章制度;
  3、审定学院经费的使用、分配办法;
  4、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调整计划,学科、课程、实验室建设计划;
  5、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
  6、审定学年研究生、本科生招生、免试推荐研究生计划,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7、审定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和合同;
  8、讨论决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9、确定重要的科研项目;
  10、院长认为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议事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经做出决议,所有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分歧或拿不准的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可暂缓做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或摸清情况后再做研究决定。讨论通过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组织实施。未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而上报的有关事项,应符合相应规定程序,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提交会议议题时,应充分考虑师生的利益和代表性,要从我院的实际出发。涉及到教职工利益方面的问题时,上会前一定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议结束后还要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六条  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时提倡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提交会议议题时,应提前准备好书面材料,以便充分论证,做出决定。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在会前应进行沟通,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会前通知与会人员时间、地点,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印发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并明确具体办理人员和办理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院党政主要领导商定临时召开或延后。
  第八条  行政副院长负责督促、检查会议执行情况,并将结果向院长、书记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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