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团工作 >> 正文

  • 返回
  • 分享

历史学院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及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22:00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密切联系群众。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提高我院的党建工作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历史学院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及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学院党委委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党建工作第一线。同时应不断改进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密切党委委员与党支部之间的联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每位党委委员负责联系一个以上党支部,应与所联系党支部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帮助和指导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支部党建工作水平。

第三条  党委委员在联系支部时,应指导、检查和督促党支部的政治学习、党员教育、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和决定,探索研究抓党建促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四条  党委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到联系党支部参加学习、过组织生活。应经常与所联系党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听取他们对党建工作及单位建设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党委委员须在年底的党员述职评议大会上,将一年以来自身所联系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学院党委应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党委委员述职评议的一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院党委应根据党委委员的人事岗位变动等情况,及时对党委委员联系支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委委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我院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委委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这对于党委委员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加强广大党员教职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七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各级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到我院而言,党委委员既要定期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八条  党委委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如有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应由学院党委予以告诫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党委委员因公需要外出,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委委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学院党委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委员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学院党委也须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应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要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密围绕学院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三条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委委员参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828日历史学院党委委员会审议,830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历史学院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及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密切联系群众。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提高我院的党建工作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历史学院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及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学院党委委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党建工作第一线。同时应不断改进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密切党委委员与党支部之间的联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每位党委委员负责联系一个以上党支部,应与所联系党支部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帮助和指导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支部党建工作水平。

第三条  党委委员在联系支部时,应指导、检查和督促党支部的政治学习、党员教育、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和决定,探索研究抓党建促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四条  党委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到联系党支部参加学习、过组织生活。应经常与所联系党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听取他们对党建工作及单位建设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党委委员须在年底的党员述职评议大会上,将一年以来自身所联系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学院党委应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党委委员述职评议的一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院党委应根据党委委员的人事岗位变动等情况,及时对党委委员联系支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委委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我院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委委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这对于党委委员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加强广大党员教职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七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各级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到我院而言,党委委员既要定期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八条  党委委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如有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应由学院党委予以告诫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党委委员因公需要外出,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委委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学院党委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委员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学院党委也须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应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要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密围绕学院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三条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委委员参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828日历史学院党委委员会审议,830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历史学院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下一条:历史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及民主生活会制度

相关阅读

Copyright 2006 - 2010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