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0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党员教育管理以提高党员素质和增强党性为目标,遵循从严治党、党员自我管理的原则,实行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基层党组织逐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党员教育
第三条 党员教育要从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坚持分类指导,以正面教育为主。
第四条 党员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党纪党风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科学文化及业务知识教育。
第五条 党员教育以“三会一课”、集中培训、形势报告、电化教育、座谈讨论、个别谈心、调查研究、社会实践、参观学习、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安排 1--2 次本单位党员的党课,讲授内容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
第七条 大力开展“创先争优”(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每两年集中表彰一次。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组织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党员管理
第九条 党员基本信息
1、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党员总数、党员结构和党员的自然情况、思想情况、活动情况和流动情况等。
2、各级基层党组织应掌握本单位党员的基本信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要求建立党员基本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配合校党委组织部按时完成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条 党员材料
1、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的入党材料,在办理有关转正手续后归入教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院(系)党总支保管,毕业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
1、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双重组织生活。
2、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批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3、组织生活既要丰富多彩,又要富于政治性和思想性,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的作用。
4、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两次,离退休人员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可每月安排一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校党委的安排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每学期的组织生活安排计划,下发所属党支部,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5、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工作,解决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6、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总结在会后一周内分别报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查。
第十二条 党员的党籍
1、党员从被基层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以登记、开除党籍或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失去党籍。
2、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按照《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陕西高等学校共产党员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陕教工组[1998]12号)办理。
第十三条 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党员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1、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或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2、党员预备期满后,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资格。
3、党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组织处理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党总支委员会审查,由校党委审批;党员纪律处分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报党总支委员会审查,由校纪委和校党委按照权限予以审批。
4、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
5、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经复议后,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直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维护党员权利
第十四条 全体党员都享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按规定召开党内有关会议,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保障党员按规定权限参加会议。学校各级党组织在召开重要会议后,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并将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为党员订阅党报,以党支部为单位为党员订阅党刊。采取多种形式,为党员阅读党内有关文件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校内各级党校和培训机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对合理的予以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有生活困难和其他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