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06]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院(系)党的委员会作用,根据《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内设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院(系)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院(系)党委是学院(系)的政治核心,领导学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全院(系)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院(系)党的委员会。
第五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9名委员组成,由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四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委员出现缺额时,可按程序增补。院(系)党委一般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或专职党务干部1名。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系)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在院(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及学校、本院(系)的各项决定的过程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促进院(系)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参与本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协调党政和院(系)各方面关系,支持院(系)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院(系)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和组织机构设置的审批工作;根据校党委授权及有关规定,做好院(系)科级干部的推荐、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协助校党委组织部做好有关处级干部的考察、培训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所属党总支、党支部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审批新党员并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备案。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和师生员工在出国选派、晋职晋级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领导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在政治、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做好院(系)稳定安全工作。
(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七)领导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八)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院(系)党委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系)党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院(系)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党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可列席院(系)党委有关会议;院(系)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 院(系)党委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定,已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每个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条 院(系)党委议事主要内容:
(一)讨论贯彻上级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做出安排部署。
(二)讨论院(系)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和意见。
(三)研究决定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确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讨论决定经下属基层党组织评选推荐,由院(系)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向学校推荐受学校党委表彰的院(系)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六)讨论批准新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副
书记。
(七)讨论审批新党员。
(八)讨论研究有关干部工作,向上级推荐干部和重要人事安排意见。
(九)讨论决定院(系)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院(系)党委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并报校党委审批。
(十一)其它需要院(系)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院(系)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教代会等工作和议事制度,使院(系)党委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大学院(系)党的委员会。学校机关和其他处级单位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