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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16:26   浏览次数:
党发[2009]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尤其要重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业务能力强,现实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和大学生,要主动关心,经常启发教育他们,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培养和教育要注意从新生入学就积极开展工作,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为进一步吸收发展和更好地发挥大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骨干作用打下基础。
第六条 党支部要指导要求入党的同志正确书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过程、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自己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本人如果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都必须如实写清楚;(三)今后努力方向;(四)个人基本情况(如:性别、出生年月、何时何地入团、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
第七条 党组织在将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生的信念。
教工《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小组应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吸收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对他们进行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的教育,为组织发展做好准备。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对要求入党的大学生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有连续性。大学生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注意做好从中学到大学的衔接、从本科生到研究生或分配单位的衔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以及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推优”工作制度,关心帮助团组织的“推优”活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使“推优”成为我校党建带团建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基本具备党员标准的同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二)参加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三)个人经历及家属、主要社会关系清楚、政审材料完备;(四)思想品德良好,政治素质过硬,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遵纪守法,党内外群众反映良好。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经组织同意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对经党支部提名和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通过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之前,应在该发展对象学习或工作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过公示,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第十九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会前准备工作:(一)通知申请入党人到会;(二)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三)布置会场,悬挂党旗。
支部大会程序:(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二)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五) 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由基层党委审批;未设基层党委的由学校党委授权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审批会议之前,应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进行谈话,详细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情况、现实表现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在谈话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他们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发展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入党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始时间,在通知报批的党支部的同时,还要按规定的表头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审批同意接收党员之后,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练,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党委、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分别谈心、集中培养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至少找预备党员谈话一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自己各方面的情况。
预备党员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全部入党材料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材料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正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未设基层党委的由校党委授权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总结预备期当中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方面的表现和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尤其要回顾总结入党时党内外同志对自己指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进情况。(二)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二)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四)支部大会充分讨论;(五)正式表决,作出决议。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和表现等材料一起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并按规定的表头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征求群众意见的记录等,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检查结果要向党委汇报,并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必须予以取消,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要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发展党员的材料和程序
 
一、发展党员所需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
(二)自传
(三)思想汇报
(四)入党志愿书
(五)党课结业证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七)征求班级同学意见材料
(八)团支部意见
(九)班主任或导师意见
(十)考察人意见
(十一)外调、政审材料
(十二)支部考察意见
二、发展党员操作程序
(一)个人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培养、考察
1.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 培养
(1) 确定培养联系人,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 由培养联系人每个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联系情况
(3) 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
(4) 培养联系人提出培养考察意见
3. 考察
(1) 确定入党考察人
(2) 召开民主评议会
(3) 征求班级团支部、班主任或导师意见
(4) 写出考察意见
4. 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5. 填写培养考察表,正式确立为发展对象
(三)公示
(四)进行外调、政审
(五)填写入党志愿书
(六)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1. 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 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3.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4. 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 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七)基层党委(党总支)派专人谈话
(八)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九)通知党支部、本人审批结果,报组织部备案
 
附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委组织部
 2009 年10月22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支 部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制
年    月   日
说 明
1 、申请入党的同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2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有关栏目;
3 、入党积极分子应每月一次积极主动地向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4 、培养联系人应认真考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及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
5 、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不断地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6 、培养联系人应每季度一次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之内;
7 、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培养人认为培养对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应报告党支部,是否可以发展,待党支部安排进一步考察后,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如尚未成熟,可继续培养,如发现有严重问题,不能继续作为培养时,支部应将此表收回并负责销毁。
8 、党支部每半年一次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
9 、入党积极分子被吸收入党以后,党组织应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10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或毕业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一起转往新单位党组织;
11 、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或碳素笔,不得涂改。
现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曾用名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单位
 
入团时间
 
申请入党时间
 
何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何年何月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培养 考 察 情 况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养考 察 情 况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培养 考 察 情 况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考察意见
培养联系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党支部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情 况
党支部书记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基层党委(党总支)意 见
 
 
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2-04-24
党发[2009]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尤其要重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业务能力强,现实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和大学生,要主动关心,经常启发教育他们,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培养和教育要注意从新生入学就积极开展工作,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为进一步吸收发展和更好地发挥大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骨干作用打下基础。
第六条 党支部要指导要求入党的同志正确书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过程、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自己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本人如果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处分,都必须如实写清楚;(三)今后努力方向;(四)个人基本情况(如:性别、出生年月、何时何地入团、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
第七条 党组织在将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生的信念。
教工《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小组应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接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主要吸收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对他们进行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的教育,为组织发展做好准备。
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对要求入党的大学生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有连续性。大学生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注意做好从中学到大学的衔接、从本科生到研究生或分配单位的衔接。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以及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推优”工作制度,关心帮助团组织的“推优”活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使“推优”成为我校党建带团建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基本具备党员标准的同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二)参加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三)个人经历及家属、主要社会关系清楚、政审材料完备;(四)思想品德良好,政治素质过硬,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遵纪守法,党内外群众反映良好。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经组织同意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对经党支部提名和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通过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之前,应在该发展对象学习或工作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过公示,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第十九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会前准备工作:(一)通知申请入党人到会;(二)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三)布置会场,悬挂党旗。
支部大会程序:(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二)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五) 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由基层党委审批;未设基层党委的由学校党委授权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审批会议之前,应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进行谈话,详细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情况、现实表现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在谈话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他们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发展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入党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始时间,在通知报批的党支部的同时,还要按规定的表头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审批同意接收党员之后,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练,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校党委、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分别谈心、集中培养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至少找预备党员谈话一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自己各方面的情况。
预备党员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全部入党材料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材料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正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未设基层党委的由校党委授权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总结预备期当中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方面的表现和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尤其要回顾总结入党时党内外同志对自己指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进情况。(二)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二)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四)支部大会充分讨论;(五)正式表决,作出决议。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和表现等材料一起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并按规定的表头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征求群众意见的记录等,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检查结果要向党委汇报,并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必须予以取消,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要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发展党员的材料和程序
 
一、发展党员所需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
(二)自传
(三)思想汇报
(四)入党志愿书
(五)党课结业证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七)征求班级同学意见材料
(八)团支部意见
(九)班主任或导师意见
(十)考察人意见
(十一)外调、政审材料
(十二)支部考察意见
二、发展党员操作程序
(一)个人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培养、考察
1.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 培养
(1) 确定培养联系人,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 由培养联系人每个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联系情况
(3) 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
(4) 培养联系人提出培养考察意见
3. 考察
(1) 确定入党考察人
(2) 召开民主评议会
(3) 征求班级团支部、班主任或导师意见
(4) 写出考察意见
4. 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
5. 填写培养考察表,正式确立为发展对象
(三)公示
(四)进行外调、政审
(五)填写入党志愿书
(六)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1. 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 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3.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4. 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 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七)基层党委(党总支)派专人谈话
(八)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九)通知党支部、本人审批结果,报组织部备案
 
附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委组织部
 2009 年10月22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支 部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制
年    月   日
说 明
1 、申请入党的同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2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有关栏目;
3 、入党积极分子应每月一次积极主动地向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4 、培养联系人应认真考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及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
5 、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不断地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6 、培养联系人应每季度一次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之内;
7 、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培养人认为培养对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应报告党支部,是否可以发展,待党支部安排进一步考察后,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如尚未成熟,可继续培养,如发现有严重问题,不能继续作为培养时,支部应将此表收回并负责销毁。
8 、党支部每半年一次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
9 、入党积极分子被吸收入党以后,党组织应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10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或毕业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一起转往新单位党组织;
11 、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或碳素笔,不得涂改。
现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曾用名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单位
 
入团时间
 
申请入党时间
 
何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何年何月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培养 考 察 情 况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养考 察 情 况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培养 考 察 情 况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考察意见
培养联系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党支部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情 况
党支部书记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基层党委(党总支)意 见
 
 
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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