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办公用品包括与办公直接关联的日常物品及消耗性物品。
第三条 配给标准:
学院办公室统一为各行政办公室配备的文件柜、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给工作人员个人配置的办公桌椅、电话机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文具、耗材; 学院公共区域(讨论室、会议室、报告厅、教室等)根据用途需要配备公用办公设备、家具。 各教师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等办公用品(按工作室人数一人一套)及扫帚、簸箕、垃圾桶、拖把等保洁用品。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品、家具的采购、管理统一由学院行政负责,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进人员到岗之前学院办公室负责按标准为其配置办公及保洁用品。
第六条 办公用品实行按学期购买制,各行政办公室根95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每个学期开学第一周将本学期所需要办公用品清单送办公室,办公室审定并报分管的院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
第七条 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专人管理。购买人员要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发放时进行登记(品名、数量、发放时间及申领人等)。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器材类办公用品时,如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向院办报修。如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设备或家具毁损或丢失,学院将追究使用人责任。
第九条 办公用品(设备、家具)使用过程中应养成节约习惯,避免不必要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