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历史学院学术发展,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思辨创新的科研氛围,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学术委员会是在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主要审议院里关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对院里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崇高的学术品德和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院里的学术发展动态。
六、学术委员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权利平等,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有 2/3 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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