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经费的使用及审批手续,增强学院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财务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包括:办公经费、教学实习经费、设备材料经费、研究生业务经费、学科建设费用、发展建设基金、奖酬基金、学生活动费及各类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 根据院党政联席会的分工决议,由相关的副院长负责管理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开源节流、统一管理、分块使用、签字一支笔”的原则管理各类经费。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准后应尽快予以实施。同时,具体经办人应在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办理相关的财务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缓或推迟报销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费的主管领导和使用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种财务规定,把好财务审批关。并按规定办理经费立项申请手续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对于学科建设经费等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库立项计划书执行,专款专用。使用及报销需经院长签字审批。
第七条 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手续执行,办理项目立项申请、公开招标、签订合同、验收、审计等手续。
第八条 各教研室、教职工计划举办会议、活动及相关项目时,应事先落实好经费来源,及时向学院提交申请。对于学院已审定的各类会议、活动对外联络由院办统一进行协调负责。
第九条 经费的报销要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手续,杜绝白条。坚持财务手续的经手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三者的分离,做到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确保每笔财务手续公开、透明、科学。
第十条 对于教职工个人的科研经费,按学校制度及报销程序执行。涉及到固定资产时,应先办理好各种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经费支出需按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并对学院教职工予以通报和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则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