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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0:13   浏览次数:

 (经历史学院2011年1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我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问题的规则和程序,保证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决策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学院关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党政班子要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党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院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参加人员包括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参加。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可参加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总支书记(党务问题)或主任(行政问题)主持,若遇特殊情况,总支书记或主任也可以委托其相应副职主持。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院党政主要领导商定临时召开或延后。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研究,要紧紧围绕单位事业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会议质量与效率。
  第六条  议题的确定:
  1、院党政班子成员均可提出会议的议题。议题属于党务方面的工作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议题属于行政方面的工作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
  2、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领导成员之间要主动交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3、凡未经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在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对干部和人事安排的决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会议议题、典型发言、最后决议结论,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人事任免、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和校行政汇报,并坚持定期不定期向全体师生通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院党政联席会议。

历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7-18

 (经历史学院2011年1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我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问题的规则和程序,保证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决策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学院关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党政班子要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党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院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参加人员包括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参加。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可参加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总支书记(党务问题)或主任(行政问题)主持,若遇特殊情况,总支书记或主任也可以委托其相应副职主持。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院党政主要领导商定临时召开或延后。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研究,要紧紧围绕单位事业发展这一主线,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会议质量与效率。
  第六条  议题的确定:
  1、院党政班子成员均可提出会议的议题。议题属于党务方面的工作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议题属于行政方面的工作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
  2、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领导成员之间要主动交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3、凡未经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在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对干部和人事安排的决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会议议题、典型发言、最后决议结论,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人事任免、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系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和校行政汇报,并坚持定期不定期向全体师生通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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