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强化导师责任意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07〕研字24号)、《西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校发〔2008〕研字13号)、《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研字〔2009〕7号)等文件基础上,对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工作进行补充规定。
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学校博硕士学位者须撰写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学位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论文选题;(2)开题论证;(3)预答辩;(4)学术不端行为检测;(5)论文评审;(6)正式答辩;(7)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在上述环节中,(1)—(6)项的具体时间不再由学校进行统一安排,学位申请者可根据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提出申请,由导师签署同意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即可进行,并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硕士研究生可以不进行“预答辩”,博士研究生必须进行“预答辩”。
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5月与10-11月集中受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评审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或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
(1)学位选题一般应从所属一级学科出发,基于问题或项目,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体现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要范围适宜、目标明确;博士学位论选题应具有创新性和系统性。
(2)选题应尽量结合导师的科研课题或研究方向。研究生在选择不属于导师研究领域的题目时,必须事先取得导师同意,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导师应充分了解研究生的专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指导研究生选题。
3.开题论证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合格后,且围绕学位论文选题开展一定工作后,可申请开题论证,由导师负责组织并安排学位论文的开题论证工作。申请者导师应作为开题论证专家组成员之一,参与论证全过程。
开题论证通过者,其所选题目即可作为其学位论文题目,若学位论文题目或研究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则须重新进行开题论证;开题论证未通过者,由导师决定其下一次开题论证时间。
4.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通过后,应有不少于18个月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博士学位申请者可根据论文撰写情况向导师提出“预答辩”申请,申请者导师报所在单位同意后,即可组织安排。申请者导师应作为答辩专家组成员之一,参与答辩全过程。预答辩通过者即可进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环节;预答辩未通过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再次进行预答辩。
5.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进入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环节;硕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后,应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环节。
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时,须提供导师签署的《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意书》,同时应保证学位论文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由于版本错误而造成的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由学位申请者自行承担。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6.论文评审
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时,须提供导师签署的《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书》。
学位论文评审方式以“双盲”评审为主,以“集中评审”、“盲审与明审相结合”为辅。“双盲”评审包括两个途径,一是直接选择部分学校进行评审;二是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的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评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1)作者对学位论文自评;(2)学位论文评价量化指标体系;(3)专家综合评价意见、创新点的评价、不足之处或建议;(4)评阅结论。
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论文评审通过者,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7.正式答辩
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环节,学位申请者导师原则上应参加正式答辩,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正式答辩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宣布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2)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情况;
(3)学位申请者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其学位论文要点;
(4)答辩委员会提问,学位申请者进行答辩;
(5)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学位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
(6)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7)答辩结束,全体成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8.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正式答辩通过且科研成果审核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能对其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做出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