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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4日 16:1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含“毕业论文”,下同)管理,推进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自律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位申请工作情况自行申请;第二次在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三天内进行。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申请工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除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论文只可按照规定次数检测,以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的处理类型
1.修改后送审。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论文送审手续。
2.毕业申请。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要求。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毕业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当次毕业申请程序。对该论文进行毕业论文送审,毕业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
3.推迟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或毕业申请。
4.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二)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的处理类型
1.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彻底修改,半年后方能重新进行学位申请。推迟半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2.推迟一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一年,重新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推迟一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3.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无效,且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的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以上至30%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毕业申请”处理的,该学位论文的评审由学校负责,送审时须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以上至40%之间者:原则上应推迟答辩;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认定坚持要求送审的,评审由学校负责,将检测稿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一并送审。其学位授予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以上至50%之间者:推迟答辩。
5.“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50%者:除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外,同时取消该学位申请人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资格。
(二)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的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以上至40%之间者:原则上应“推迟半年,重新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认定同意其学位申请者,其学位授予问题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以上至50%之间者:推迟一年,重新申请。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超过50%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半数及以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20%的,之后三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均由学校负责组织论文评审,并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2篇及以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30%的,或出现1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50%的,或两年累计半数以上出现“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30%的,暂停一至两年研究生招生,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出现研究生导师失职失察现象的,将对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暂停其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请校学风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学位论文版本错误而造成的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由学位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已经2013年12 月25 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中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04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含“毕业论文”,下同)管理,推进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自律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进行,具体检测时间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位申请工作情况自行申请;第二次在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三天内进行。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申请工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除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论文只可按照规定次数检测,以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的处理类型
1.修改后送审。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论文送审手续。
2.毕业申请。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要求。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毕业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当次毕业申请程序。对该论文进行毕业论文送审,毕业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
3.推迟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提出学位申请或毕业申请。
4.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二)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的处理类型
1.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彻底修改,半年后方能重新进行学位申请。推迟半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2.推迟一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一年,重新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推迟一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3.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无效,且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评审开始前的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以上至30%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毕业申请”处理的,该学位论文的评审由学校负责,送审时须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以上至40%之间者:原则上应推迟答辩;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认定坚持要求送审的,评审由学校负责,将检测稿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一并送审。其学位授予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以上至50%之间者:推迟答辩。
5.“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50%者:除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外,同时取消该学位申请人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资格。
(二)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的处理办法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以上至40%之间者:原则上应“推迟半年,重新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认定同意其学位申请者,其学位授予问题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以上至50%之间者:推迟一年,重新申请。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超过50%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半数及以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20%的,之后三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均由学校负责组织论文评审,并全校通报批评。
2.对于同一年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2篇及以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30%的,或出现1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50%的,或两年累计半数以上出现“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高于30%的,暂停一至两年研究生招生,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出现研究生导师失职失察现象的,将对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暂停其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请校学风建设与学术仲裁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学位论文版本错误而造成的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由学位申请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已经2013年12 月25 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中内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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