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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0:15   浏览次数:
(经历史学院2011年1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彻底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集体和我院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和我院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把做好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增强我院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水、防止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历史学院科研工作室、办公室、资料室等工作人员为历史学院的安全员,为各自工作区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各教研室、办公室负责人为所管辖部门或区域的安全责任人。历史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我院的安全工作,解决在安全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  历史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安排部署我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措施确保学校和院系的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历史学院实行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由我院教职工来完成安全检查工作,安排有院党政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做好值班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摸清情况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遇到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  重点部位要配装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如有异常,要及时向院系领导或学校公安部门联系、汇报。
  第六条  各教研室、科研工作室、办公室、资料室等负责同志和我院安全员应切实明确责任,安全问题人人有责,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养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习惯,离开实验室、办公室或家的时候,应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拧紧气门阀等。
  第七条  注意安全用电、火、气、水知识的培训与更新,不违规使用电器、乱拉电线等。
  第八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历史学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18
(经历史学院2011年1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彻底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集体和我院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和我院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把做好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增强我院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水、防止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历史学院科研工作室、办公室、资料室等工作人员为历史学院的安全员,为各自工作区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各教研室、办公室负责人为所管辖部门或区域的安全责任人。历史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我院的安全工作,解决在安全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  历史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安排部署我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措施确保学校和院系的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历史学院实行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由我院教职工来完成安全检查工作,安排有院党政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做好值班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摸清情况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遇到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  重点部位要配装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如有异常,要及时向院系领导或学校公安部门联系、汇报。
  第六条  各教研室、科研工作室、办公室、资料室等负责同志和我院安全员应切实明确责任,安全问题人人有责,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养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习惯,离开实验室、办公室或家的时候,应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拧紧气门阀等。
  第七条  注意安全用电、火、气、水知识的培训与更新,不违规使用电器、乱拉电线等。
  第八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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